贵州英那维特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欢迎您!

注意!《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已修改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

时间:2019-12-02 13:24:59
将《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。”
删除第十条。
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,修改为:“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、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、竣工验收备案,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;公路、水路、铁路、民航、水利、电力、核电、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,由各主管部门负责。油库、气库、弹药库、化学品仓库、烟花爆竹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,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、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(构)筑物、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,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、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、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。”
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,修改为:“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警告,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:
“(一)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同意,交付施工的;
“(二)防雷装置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;
“(三)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查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的。


ICP证:黔ICP备19010183号-1 技术支持: